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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发布时间:2010-06-28 08:55:21 打印 字号: | |
     一、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如下的权利


   1、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2、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二、民事诉讼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和履行以下义务:


   1、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或裁定书、调解书。


   2、当事人不得向办案人员和法院其他干警送礼、请吃或以其他方式行贿、说情。


   3、当事人不得伪造、隐匿、毁灭案件证据,或指使、贿买他人作伪证。


   4、必须遵守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不得干扰办案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四、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责任编辑:东兴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