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以下几个方面的证据或者证据来源:
1.提供结婚证书及个人身份证。
2.提供婚前基础状况的证据材料。例如,双方是自由恋爱,还是包办买卖婚姻,何时恋爱,恋爱期间有无波折,是初婚还是再婚的证据材料。
3.提供婚后感情的证据材料。例如:通过具体事例说明夫妻婚后感情好、或者不好、或者一般。夫妻是否已经分居、何时开始分居、分居原因等证据材料。
4.引起离婚主要原因的证据材料。例如,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了精神病,久治不愈的,当事人应提供专门医院的鉴定结论。又如,对第三者插足的离婚案件,要提供第三者介人事实的证据材料,说明是关系暧昧,还是通好;是非法姘居还是重婚;以及对夫妻关系的影响等情况的证据材料。
5.提供家庭财产清单,并附上关于该财产是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的证明材料。对性质有争议的财产,应提供该财产的来源和取得时间的证据材料(例如发货票、赠与书等)。
6.提供双方经济收入情况及生活现状的证据材料。例如,双方的工资收入,如有存款,应提供开户姓名、储蓄所名称、账号、开户日期、金额、种类等;如有债务,则应提供借据或者证人证言等证明材料。
7.提供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例如,现住房如果是租赁的,则应提供房屋租赁契约;现住房是私房,应提供房屋产权证书。
8.提供子女情况的证明材料。例如,子女人数、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是亲生的、收养的还是过继的;夫妻双方对子女的抚养条件如何;如果夫妻已分居,子女随母还是随父生活的证据材料。
9.如果双方已进行过离婚诉讼,则应提供原审法院的名称、承办审判员姓名、原案卷号,并提交原判决书、裁定书。
10.提供与本案有关的其他的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