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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民事官司时,诉讼程序在什么情况下应该终结

  发布时间:2010-06-28 09:07:38 打印 字号: | |

    诉讼终结,就是在诉讼进行中,由于发生某种不以法院和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情况,使诉讼程序继续进行已经没有必要或者不可能继续进行,从而结束诉讼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原告死亡,其权利义务应由继承人承受,诉讼应由继承人承担。如果没有继承人,或者虽有继承人但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则诉讼无法或不应当再进行,故应当终结诉讼。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被告死亡而没有遗产,也没有应承担义务之人,进行诉讼则无实际意义,在这种情形下应当终结诉讼。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没有人可以承担诉讼,因此诉讼程序当然应当终结。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在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讼中,如果权利人死亡,因为这种权利具有专属性质,不能继承,因此应当终结诉讼。

    人民法院基于上述情况,作出终结诉讼的裁定后,诉讼程序即行终结。

责任编辑:东兴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