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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劳动争议官司,如何分担举证责任

  发布时间:2010-06-28 09:17:29 打印 字号: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作出了相应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责任编辑:东兴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