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房屋买卖纠纷,当事人应当提供如下证据:
1.卖房人应提供自己拥有全部或部分房屋产权的证据材料。
出卖共有房屋,应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及其他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材料。房主出卖出租房,房客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据材料。
2.提供双方当事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协议,并提出订立协议
时,当事人双方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双方是否出于自愿等事实的证据材料。
3.提供讼争房屋买卖价款是否合法、合理的证据材料,是否经过房管部门的评定。在买卖中有无瞒价、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的证据材料。
4.提供买房人是否已付清了房款,双方是否已办理了有关税契过户手续及手续合法、完备的证据材料。
5.主张拥有全部和部分房屋产权的第三人应当提供自己拥有讼争房屋产权的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