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15日,通过东兴市法院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一件长达六年的人身损害赔偿信访积案终于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2003年4月25日,晚10时25分,李某驾驶丰田小轿车在东兴市沿边公路碰撞到同向行驶的由叶某驾驶并搭乘黄某、宋某、宋某某的两轮摩托车,致叶某、黄某当场死亡、宋某、宋某某重伤、两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在该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案发后,2名死者的家属及2名重伤人员共10人诉至东兴法院。案经一审上诉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判决小轿车的所有人敖某和小轿车的实际支配人李某连带赔偿23万元,但判决生效后,被告并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判决。
2004年12月6日,10位申请执行人向东兴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李某在服刑,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东兴法院派出执行干警,通过对敖某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先后执行到了执行款6.2万元。2008年5月,东兴法院接到了敖某住所的线索举报,立即安排执行干警于2008年5月21日查封了敖某的房产。经查实,敖某的房产属夫妻共有,且是敖某的唯一的住房,尚不具备变现房屋偿还债务的执行条件,除此以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09年11月5日,依照法律规定,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检举对被执行人敖某的住所、人身、财产隐匿地进行了依法搜查,邀请东兴市人大法工委领导场指导、东兴市检察派员到场监督、基层组织深沟社区派员到场协助,搜查中发现现金19900元,至此还有10万元赔偿款末付。
为此,10名申请执行人多次到防城港市、东兴市法院等相关部门机关上访。防城港市、东兴市有关部门和单位都耐心做申请执行人思想工作,稳定其情绪,并多次召开相关部门会议协调处理。
今年年初,东兴法院在研究工作时,把这件执行积案作为重点提出来,安排执行干警多次到当事人家中做工作,指出敖某的错误,并要求他按法律文书执行。还指出根据敖家现在的经济状况,如果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敖某终于意识到生效的法律文书一定要执行。敖某同意一次性赔偿余款10万元。随后,东兴法院将被执行人交纳的10万元执行款交付给了申请执行人。
至此,这起长达6年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成功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