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东兴市人民法院经过周密部署,对位于东兴市东兴镇楠木山村黄茄路口、石头棚岭的三起非法建筑强行拆除。执行过程中,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检察院民行科、人民陪审员到场监督,东兴市国土资源局、基层组织楠木山村村委会代表到场协助,案件成功执结,有力地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严历打击了未经批准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这三起非法建筑均为东兴市国土资源局申请东兴法院强制执行的非法占用土地案件。2008年1月30日,被执行人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分别在东兴市东兴镇楠木山村黄茄树路口、石头棚岭占用土地搭铁棚。事发后,市国土资源局在调查取证核实后,对其非法占地行为依法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限期拆除非法占地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但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不履行处罚决定。为此,国土资源局向东兴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东兴法院作出行政裁定,准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释法明理,明确指出拒不履行拆除义务的严重后果,限被执行人于2010年6月8日以前自行拆除各自的非法建筑,力促和解执行,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
非法建筑拆除是社会的焦点、难点,稍有不慎,便会激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东兴法院院党组高度重视,主管院长亲自主持研究案情,制定了周密详细的执行方案。为了确保执行案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执行法官经过多次研究最终确立了“先礼后兵”的执行方案,即先执行第一套方案,通过调解力促 “和谐执行”,若调解不成再执行“强制拆除”的第二套方案。
法院在多次寻找被执行人做工作未果的情况下,于2010年11月9日在非法建筑处张贴了执行公告,限被执行人于2010年11月16日自行拆除非法建筑,逾期拒不执行的,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截至11月17日,被执行人已自行拆除了部分非法建筑,但仍有铁管构筑的铁棚一个,简易房活动房一间未拆除。东兴法院果断决定对未拆除建筑物进行强制执行并制定了详细的执行行动方案。11月18日,执行法官、法警分乘五辆警车和一辆大型挖土车驱车进驻执行现场,强制执行的各项工作准备就绪。经过近7个小时的努力,顺利地拆除了被执行人未自行拆除的非法占地建筑物。在充分体现国家法律尊严的同时,也使周边群众受到深刻的法制教育,收到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