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市人民法院9月19日受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执行案件,在立案后,仅用三日便执结,快速实现了申请执行当事人的权益。
2010年11月9日,梁某驾驶郑某名下的桂06-30373号多功能拖拉机东兴市东兴镇北效社区十三队码头进入码头时,因车制动系统失效,导致拖拉机失控撞上停在路边的工程铲车,致站在铲车上的何某跌出车外受伤,经东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梁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何某受伤后住院治疗,后因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何某于2011年1月21日诉至本院,经庭审后,法院作出判决,由梁某赔偿何某6257.69元,郑某赔偿何某14896.1元。判决生效后,梁某未履行义务,何某于2011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法院当天立案,当天送达被执行人执行通知书,执行人员了解到梁某的家庭经济困难,无财产支付赔偿金,执行人员迅速制订了执行方案,争取梁某配合处理此事。同时,向何某讲明梁某的家庭情况,但何某对梁某在肇事后不能正确面对问题的处理感到恼火。摸清情况后,执行人员反复作梁某的工作,向其讲明躲避,只能激化双方的矛盾,不利于问题的处理,经多次作工作,梁某表示愿意处理此事,同时请求法院主持将该事故的所有赔偿问题一次性予以解决,自己愿意承担判决确定的所有赔偿金额,在此情况下,执行人员决定一次性将双方的纠纷予以迅速解决。执行人员奔走在双方当事人及其亲朋之间,经过三日的努力,双方就该事故的赔偿问题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梁某向其亲戚朋友借款一次性赔偿何某各项损失22307.79元,至此,一起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划上了圆满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