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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风险

  发布时间:2012-12-17 15:47:41 打印 字号: | |

执行案件风险

 

执行案件风险是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前及执行过程中,对因被执行主体心理、财产状况等诸多因素的不确定性而存在不能执结或不能全部执结的执行风险。

一、执行案件风险存在的原因

    每一起执行案件,都是在相关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未自动履行应尽义务而经申请或移送,由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应尽义务的原因在执行前不得而知,故每一起执行案件都存在或大或小的执行风险。分析当事人不自动履行应尽义务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种:

    第一,完全没有履行能力。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即使有心想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因自身条件所限,根本无力履行。故大多当事人对自己应尽的义务采取不予理睬的方式,持放任态度。

    第二,有部分履行能力,但完全履行有困难。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想履行义务但能力不够,又不愿意同对方协商解决,大多当事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置之不理,待法院执行时再视情况而定。

    第三,有履行能力,但存在赖账的企图。此种当事人虽有足够的履行能力,但想方设法隐匿、转移财产或采取其他方法以规避法院执行。

    第四,有履行能力,但对执行有明显的抵触心理。此种当事人大多因对裁判或行政处理决定等不服,以致产生对抗执行的心态。

二、执行案件风险存在的种类

    由于当事人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原因较多,相应地,执行案件存在的风险种类也较多,具体来说,大体有以下几种:

    一是规避执行。这是最广泛存在的一种风险。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对其作出判决、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相关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之后,其采取假离婚、假析产等方式隐匿、转移财产,甚至干脆人走楼空,让法院长期找不到被执行人。

    二是暴力抗法。这是法院执行面临的最大风险。此种当事人多数是因对法院裁判或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不服,又不想通过正当途径加以解决,采取撒泼、耍赖等方式抗拒执行,执行人员如把握不当,极易引起暴力抗法事件。

    三是以自残甚至寻死等方式阻止执行。这也是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常遇到的情况。当事人想通过这种非常手段,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以期给法院造成舆论压力而放弃执行。

    四是软拖慢泡,拖延执行。这同样是法院执行过程中经常遇到的情况。此种当事人并不刻意阻碍或暴力抗法,也不用无赖手段,而是积极同法院执行人员交流,但说来说去就是一句话——没办法履行。

责任编辑:东兴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