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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前调解工作规程

  发布时间:2012-12-19 15:42:05 打印 字号: | |

 

1.由本院立案庭及驻本院人民调解室人民调解员组成诉前调解小组,专司诉讼前民事调解工作。

2、诉前调解的案件类型

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2)劳务合同纠纷;

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5)合伙协议纠纷;

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3、诉前调解原则

1)自愿原则;

2)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

3)合法原则。

4、立案接待人员在接收起诉状或接待当事人来访时,在明确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诉前调解后,将案件移送至诉前调解小组;一方或双方不同意诉前调解的,案件转入立案程序。

5、当事人同意人民调解的案件,由调解小组内的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必要时也可邀请当事人所工作的单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相关的社会组织参与调解工作,也可以通知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工作。

6、调解小组在对案件进行调解前,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相关的说明书,其上应载明有关注意事项,可以参与调解的有关人员以及其他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并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由书记员作出详细的纪录。调解意见应当作为调解小组提出调解方案的依据之一。

7、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人民调解员制作人民调解文书,如当事人申请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或制作调解书的,立案庭依法立案并确认调解协议或制作调解书。

8、法律、法规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不适用调解的案件,无论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立案庭均应将案件立案并移送至审判庭审理。

9、调解小组定期组织调解工作协调会议,与人民调解组织、各基层组织共同总结工作,交流经验,及时讨论解决调解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东兴市人民法院

 

00九年元月一日

责任编辑:东兴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