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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扣押还是委托保管
 
  发布时间:2012-12-20 16:07:52 打印 字号: | |
    【原告起诉及被告答辩】

  原告:钟××

被告:洪××

原告钟×× 诉被告洪××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10年8月初,郭××借用了原告的神龙富康小轿车到东兴办事。8月10日,因郭×× 与被告发生经济纠纷,被告强行扣押了原告的车辆及行驶证。经多次交涉,被告均拒绝归还车辆,现仍将该车扣押在其住所处。原告认为,不论被告与郭×× 发生何种经济纠纷,被告均应依法行使其权利,但无权扣押原告的财产,被告应立即将车辆及相关证件归还原告并赔偿损失。据此,请求判令:1、被告将非法扣押的神龙富康小轿车及车辆行驶证返还给原告,并赔偿原告汽车折旧损失2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一、原告称其车是被告非法扣押没有依据。该车是郭×× 于2010年8月20日开到被告处叫被告帮看管的,郭×× 也没有交行驶证给被告,几天后打电话叫郭×× 来拿车,他说在外地后来就一直找不到人。2011年8月10日原告起诉被告才知道这车不是郭×× 本人的。原告说多次与被告交涉不是事实。二、原告应向郭×× 要车及赔偿损失。另是郭×× 放车给被告看管的,被告要求支付人工保管费用损失29000元。

  【法律事实】

  经审理查明:本案证人郭×× 与原告是表姐弟关系,郭×× 与被告是收废旧物生意上的朋友关系,郭×× 与被告在生意上存在纠纷。2010年8月10日,郭×× 借用原告的神龙富康小轿车及随车证件(即机动车行驶证)到东兴办事时,该车被被告扣押于东兴市新华路211号。事后,原告通过郭×× 多次与被告协商车辆返还之事未果。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神龙富康小轿车属原告所有,原告依法对该车享有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的权利。被告以郭×× 欠其款项为由,扣押原告的小轿车,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神龙富康小轿车的合法所有权,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汽车折旧损失的赔偿问题。原告要求被告赔偿2万元汽车折旧损失应当提供由物价部门或其他中介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以作为车辆的定损依据,但原告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因此,本院对原告该诉求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抗辩要求赔偿看管车辆及人工费用损失的问题。本案审理原告与被告之间民事侵权法律关系,郭×× 不是神龙富康小轿车的所有权人,被告与郭×× 之间属另一法律关系,被告可通过另案处理。

【评析】

本案存在两个争议焦点:1、被告应否返还车辆给原告?2、原告应否支付车辆保管费给被告?

一、关于是否返还车辆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神龙富康小轿车属原告所有,原告依法对该车享有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的权利,原告有权请求被告返还神龙富康小轿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的规定,被告非法占有原告原告对神龙富康小轿车的合法所有权,应当返还小轿车。

二、关于原告是否支付车辆保管费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的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原告与被告之间并没有签订保管合同,所以被告主张支付车辆保管费的请求依法无据,故法官的判决是正确的。
责任编辑:东兴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