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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处理未婚同居关系

作者:李金花  发布时间:2013-10-17 08:37:03 打印 字号: | |

 

案情介绍:

   2008年东兴市罗某和黄某经自由恋爱举行结婚仪式,由于罗某未满22周岁,不符合婚姻法规定,双方没有领取结婚证,事后一直没有补办。2009年黄某产下一女,之后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罗某将黄某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和黄某的同居关系并要求女儿的抚养权。

 

案情分析:

法院认为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法院对罗某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请不予审理,最终法院只审理子女抚养问题。

 

案件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没有法律保障的同居关系千万不可为之。

 

责任编辑:李金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