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陈某就职于某公司期间,该公司没有与其签订劳动用工合同,陈某要求该公司支付双倍工资,该公司决绝支付,辩称陈某不是其公司的员工,经过劳动仲裁后遂诉至法庭。
案情分析:
法院调取陈某的个人所得税记录,认为双方存在劳动用工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公司不予陈某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给陈某。
案件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工单位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并购买相应的社会保险,否则就要支付双倍的工资给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