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惯犯“出宫”不思进取 镊子行窃“二次进宫”
作者:吴祖环 朱晓祯  发布时间:2013-10-22 16:00:05 打印 字号: | |

携带镊子进行盗窃,刚出牢房,又进班房。92日,东兴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当庭判处温某、韦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3000元。
  20134817时许,被告人温某伙同被告人韦某某,随身携带镊子窜至广西东兴市东兴镇金冠西路1-1号的福中堂医药店,温某趁被害人郑某某买药不备之机,扒窃其衣袋里的手机,交给韦某某后,两人逃离现场。后温某和韦某某将手机卖给彭某某,得款人民币1350元。经东兴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3956元。非法所得手机已被追回并退还给受害人郑某某。

经审查,温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127日被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1710日刑满释放。出狱后他不思悔改,重新做起了行窃的勾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温某只得再次“进宫”。

主办法官提示:犯罪分子的盗窃手法日趋隐蔽,镊子行窃方法一般不容易被人察觉,在人流量大的公共场所,要注意保管好随身钱物,不要将随身钱物暴露在外,出门应多留个心眼,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责任编辑:吴祖环 朱晓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