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1年3月份至5月份期间, 被告人张三以转手A牌空调到越南可获取高额利润为由,骗取被害人李四信任合伙做此生意。双方经口头协商一致后,被告人张三声称去广州订货需要资金,被害人李四于2011年4月21日让其生意伙伴王五转账15万元人民币的货款到被告人张三指定的银行账户,于同年5月1日又让其儿子李六汇15万元人民币到该银行帐户。次日,张三称货款不够,被害人李四当天又将4万元人民币汇进该银行账户。另外,被害人李四在东兴市某饭店将4万元人民币现金给被告人张三,还在东兴市新华路口将3万元人民币现金给被告人张三,并叫其代还欠款5万元人民币给一个越南妇女。被告人张三将其中的5万元人民币还给该越南妇女阮七后,剩下的36万元人民币私自用于其个人开支。事情败露后,被告人张三故意逃匿,不知去向。案发后,被告人张三归还被害人李四3万元人民币。
案情分析: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本案中,被告人张三系通过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被害人李四金钱,而不是与被害人李四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李四的金钱,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因被告人张三诈骗数额36万元,属于数额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件评析:
该案案情其实不复杂,案情脉络就是张三虚构自己做边贸生意的事实取得李某的信任和入伙,并由此骗取李四的钱财后逃匿。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在定罪方面,诈骗罪的认定有三部分,一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三是基于认识错误,自愿地处分了财产。本案中,被告人张三虚构自己到广州订货需有资金的事实,隐瞒自己行为的真相,被害人李四基于认识的错误,自愿地把钱汇入张三的账号,在取得被害人李四的款项后被告人张某逃匿,不知去向。由此可知张三的行为构成完整的诈骗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在量刑方面,诈骗罪的量刑有三档,第一档次是犯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档次是犯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后一个档次是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本案被告涉案数额为36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即量刑的第二档。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及本案的立功等情节,对被告人张三判处六年,并处罚金6万元,以及责令其赔偿被害人李四的损失。因此,诈骗罪的量刑方面,主要考量的因素是犯罪数额的大小,其次是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最后是立功、自首等因素。
在诈骗罪构成中,最为关键的字眼是“诈骗”,何为诈骗?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可知,“诈骗”可概括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但是在现实中诈骗的情形千变万化,诈骗的方式多种多样,对于已固定下来的条条框框的罪名,认定起来有一定的难度。因此在刑法中,对诈骗的立法也采取了一般与特殊结合的形式,即规定了诈骗的一般罪名,《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即是;此外规定了诈骗的其他特殊罪名,例如《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五节的金融诈骗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合同诈骗罪等条文规定了诈骗情形在刑法中的适用。这些罪名之间都有共同的特征,即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都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都是基于认识的错误,自愿处分财产。因此在刑事审判中对这些罪名认定区分有一定的难度,容易产生混淆。例如本案中被告人张三就虚构与李四合伙的事实,由此产生事实合同或事实协议,并依此对李四进行诈骗。由此很容易被误认为张三与李四是有合同或协议关系的。而事实上张三与李四不存在合伙的事实,更不存在合同协议关系,张三与李四的合伙是张三虚构的。因此本案在认定中排除合同诈骗罪的认定,以一般罪名,即诈骗罪对张三定罪处罚。
东兴市作为国门城市,最近十几年得到了飞跃式的发展,无论是城市的建设,还是居民的生活水平都得到大大的提升。在经济发展层面,边贸生意是东兴经济发展的亮点,也是东兴市经济发展的支柱。因此以边贸为依托,成为东兴市吸引投资和拓展市场的主要动力。很多投资商也是基于此才来东兴市谋生发展。但是由于东兴市市场经济发展基础的薄弱,在规制市场层面的法律政策机制有待改进提高,这也导致市场经济活动中产生纠纷矛盾,甚至有不法分子也趁虚而入,进行走私、诈骗等犯罪活动。做边贸生意,兴国利民,但是,也要认清形势,防止上当受骗。本案中李四就是基于对边贸生意的热衷,在误判下中了张三的圈套,导致辛勤攒下的资金被骗。因此,本案可告诫我们,在参与市场经济活动中,要诚实诚恳,兢兢业业、遵纪守法地经营才是生存之本。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破坏市场,搞坑蒙拐骗活动的,最终会害人害己,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