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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某行为构成盗窃罪分析
作者:周如洲  发布时间:2013-10-28 18:00:16 打印 字号: | |
  案情介绍:

  2012年2月7日20时许,被告人A某窜至东兴市某汽车修理厂宿舍盗走电脑主机箱一台,经东兴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1960元。案发后A某于同月15日主动归还该电脑主机箱给被害人B某。2012年2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2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2月26日东兴市人民检察院向东兴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案情分析:

  法院认为,被告人A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本案中,被告人A某在案发前将所盗物品主动归还被害人,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同时,法院认为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在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因此,法院判决被告人A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案情评析:

当前我国犯罪构成采取的理论是四要件说,即犯罪的成立必须具备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共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方可构成犯罪。虽然另一犯罪构成理论三要件说即刑法三阶层理论(三阶层是指犯罪构成要件为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在当前较为盛行,得到众多法律人士的支持和肯定,但是作为传统主流理论,四要件仍是我国犯罪构成所适用的理论,事实上在当前页适合我国社会的发展。以下就四要件对本案的盗窃罪进行简要评析,以期加强认识四要件理论。

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在性质上属于侵犯他人财产类型的犯罪,根据四要件说,其构成要件有以下四方面:

  (一)客体要件。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在本案中被告人A某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B某对电脑主机箱所拥有的所有权。所有权在民法上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益。犯罪客体与常与犯罪对象不一致,盗窃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该财物可以是合法的也可以是非法的,该财物也可以书他人临时性占有或者是无权占有的。比如说行为人赌博时将自身携带的手机输给他人,而后通过盗窃回来的行为也构成盗窃罪;或者行为人的无证车辆被交警部门扣押后,虽然车辆所有权属于行为人,但是该车辆已经被交警部门有权占有(即扣押),如果行为人闯入车辆扣押场所盗回该车辆则构成盗窃罪。

  (二)主体要件。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盗窃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符合17条规定的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年龄界限就应承担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A某出生于1980年11月19日,作案时已满十六周岁,符合盗窃罪的主体要件。

 (三)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盗窃罪故意的内容包括:(1)行为人明确地意识到其盗窃行为的对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行为人只要依据一般的认识能力和社会常识,推知该物为他人所有或占有即可。(2)对盗窃后果的预见。在本案中,从案件一开始A某以非法占用他人财物为目的,并且预见到盗取所产生的后果,虽然案发后返还财物给被害人B某但是也不能抹掉其盗取行为和法律事实,固A某已构成了盗窃罪(既遂)。当然,由于被告人A某能积极返还电脑主机箱给被害人B某,在此事实的基础上法院可以考虑其悔罪表现而酌情从轻量刑。

 (四)犯罪客观方面。盗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秘密窃取的公私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者虽然没有达到数额较大但实行了多次盗窃的,才能认定为犯罪。本案中,被告人A某窜如某汽车修理厂宿舍进行秘密窃取被害人B某的电脑主机箱并迅速逃离现场,该电脑主机箱经司法鉴定价值达1960元,符合“数额较大”的条件,因此其客观方面也符合盗窃罪客观方面的要件。
责任编辑:周如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