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6日,东兴市法院民一庭法官在开庭过程中成功调解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被告潘某当场支付赔偿款6.3万元。
2012年5月16日,王某驾驶摩托车在滨海公路上与潘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东兴市交警大队认定,王某与潘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潘某在支付了4.1万元的医药费后拒绝赔偿王某。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达成协议,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潘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8万余元。
主办法官查阅案卷后发现潘某的小客车没有购买交强险,按照法律规定潘某要先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对王某作出赔偿,不足部分再按同等责任分担。在庭审中法官对当事人耐心析理说法,潘某明白是自己没有购买交强险才要赔偿这么多钱,王某也体谅潘某的难处,双方达成协议,潘某在法庭上主动把赔偿款支付给王某,双方当事人及家属当场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