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带镊子进行盗窃,刚出牢房,又进班房。9月2日,东兴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当庭判处温某、韦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3000元。
2013年4月8日17时许,被告人温某伙同被告人韦某某,随身携带镊子窜至广西东兴市东兴镇金冠西路1-1号的福中堂医药店,温某趁被害人郑某某买药不备之机,扒窃其衣袋里的手机,交给韦某某后,两人逃离现场。后温某和韦某某将手机卖给彭某某,得款人民币1350元。经东兴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3956元。非法所得手机已被追回并退还给受害人郑某某。
经审查,温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27日被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1年7月10日刑满释放。出狱后他不思悔改,重新做起了行窃的勾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温某只得再次“进宫”。
主办法官提示:犯罪分子的盗窃手法日趋隐蔽,镊子行窃方法一般不容易被人察觉,在人流量大的公共场所,要注意保管好随身钱物,不要将随身钱物暴露在外,出门应多留个心眼,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