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钱“跑路”,弟债姐还
古语有云:“父债子偿,天经地义”,如今弟弟欠钱“跑路”后遗留的债务要由姐姐偿还,现实生活中也出现了真实的案例。
2013年3月13日,被告符某立据向原告潘某借款20万元,被告符某的姐姐作为连带保证人。双方签订了贷款合同,符某用南宁的一处自有房产进行抵押。签订合同当日,原告依约将借款20万元转账到被告符某的账户上。借款期满后,被告符某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在提起诉讼时,同时提出了财产保全,经审查,法院于2013年5月8日查封了被告符某用于借款而抵押的房产。
庭审之日,被告符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被告符某的姐姐,即该借款合同的连带保证人出庭参加诉讼,她认可了借款的事实,并愿意承担还款的连带责任。
经审理,法院于2013年9月25日当庭宣判:被告符某和符某的姐姐偿还原告潘某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20万元为本金,从2013年3月1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案件受理费用4 300元、保全费1 52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6 120元由被告共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