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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男子因琐事起争执 纵火焚毁财物进班房
作者:龙剑  发布时间:2013-12-05 15:25:25 打印 字号: | |
  仅因琐事起争执,东兴一男子纵火焚烧小卖部,所幸被人及时发现并扑灭,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后该名男子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近日,东兴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

经过审理查明,2013年6月17日,被告人蒋某到东兴市楠木山村被害人马某的小卖部购买啤酒,因对商品的售价有意见,蒋某与陈某争执起来。当天晚上,蒋某越想越气愤,便携带一瓶汽油来到马某的小卖部门前,趁四下无人之际,分两次将汽油泼在小卖部的门板上。次日凌晨2时许,蒋某再次来到陈某的小卖部,将点燃的香烟扔向小卖部被泼满汽油的门板上,看着门板被点燃后,蒋某逃离现场。火势乘风而起,所幸被当晚居住在小卖部里的陈某及时发现,与闻讯赶来的邻里一起将火扑灭。大火烧毁了小卖部的门板和房屋内的部分物品,但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事后,侦查人员在小卖部门外的地面上提取了一个有汽油味的绿色雪碧饮料瓶,该饮料瓶上有一枚新鲜汗液指纹。经鉴定,饮料瓶上的指纹为被告人蒋某的右中指所留,随后警方在蒋某家中将其抓获。

检察机关以放火罪向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认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蒋某为泄私愤,不顾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故意纵火,已经危及了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放火罪,依照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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