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广西东兴市人民法院对东兴“12•7” 寻衅滋事案进行公开宣判,对参与打砸焚烧海关缉私车辆、打伤多名执法人员的11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到四年八个月不等的刑罚(其中对未成年被告人卢某某判处缓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2012年12月7日上午7时许,南宁海关执法人员驾驶的海关警车在东兴市东兴镇解放东路兴宁市场附近执法缉私时与黄某华驾驶的装有冻货的摩托车发生碰撞。东兴市公安局民警随后赶到现场处置该起交通事故,在这过程中,现场有部分滋事人员阻挠执法人员执法,并围攻公安民警与海关执法人员及车辆。在公安民警及海关的增援人员及车辆来到现场后,一些在现场滋事的人员以起哄、冲击维护现场秩序的民警,打、砸、烧警车等方式进行闹事,造成数千名群众现场围观,导致街道堵塞,现场秩序严重混乱。整个过程持续约10个小时,直至当日下午事态才得到控制。这起事件造成多名在现场维持秩序的民警受伤,10辆海关执法警车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其中3辆警车被焚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763315元。
在这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明、韦某伟、张某军、吴某中、黄某艺、陈某新、黄某杰、李某华、唐某、彭某师、卢某某等手持石头、砖块、铁棒等物打砸警车;其中被告人陈某明用打火机点燃一辆警车,被告人韦某伟、张某军、陈某新参与推翻警车;被告人张某军、吴某中、黄某艺还参与推打现场维持秩序的警察。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军、唐某主动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明、韦某伟、张某军、吴某中、黄某艺、陈某新、黄某杰、李某华、唐某、彭某师、卢某某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11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东兴市人民法院在宣判结束后,随即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东兴市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党组成员、副院长毛振向与会记者介绍当前东兴市妨害海关执行公务刑事案件形势,并通报了2011年以来该院审理的妨害海关执行公务类案件的相关情况。通过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对妨害打击走私专项行动的犯罪分子予以了严惩,有力地震慑了走私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有效维护了边境地区的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