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车辆是强制执行的一种措施,但拍卖车辆并不是扣押车辆后的必然结果,扣押车辆有时能对被执行人起到威慑作用,促使其积极还款。
被执行人曾某于2010年向申请人冯某借款25000元,借款期限自2010年4月21日至2013年4月20日,采取每月还款法。申请人冯某在被执行人曾某逾期4期未偿还贷款的情况下向本院起诉被执行人还款,本院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依法支持冯某的诉讼请求,但判决生效以后一直未见曾某有偿还意愿。冯某向东兴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曾某尚未支付的借款本金21842.26元及利息。
经办人经过调查分析发现:偿还两万多的借款对于曾某而言并非难事,但曾某对拖欠借款心存侥幸,一直没有还款的意向,是其对法院判决书的权威性、严肃性的认识不够。经主办人积极查找车辆线索,终于于2013年12月17日成功扣押了曾某所有的别克牌轿车,并积极做其思想工作,曾某见车辆被扣押,所欠借款与汽车价值相比毕竟是极少一部分,2013年12月18日主动到法院履行还款义务,本案于2013年12月19日办理结案。
东兴市人民法院:李淑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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