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下,订合同、写借据等已成为人们生活中常经历的一件事了。然而,由于动笔者大意,往往引起了不少法律纠纷,有的甚至给自己或他人造成重大损失。
东兴法院受理的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件,就是因申请执行人刘某大意,将租赁期限“2006年至2010年”误为“2006年至2110年”,租期长达104年,到2010年刘某要求被执行人罗某搬离,罗某以未到期为由拒绝搬离,刘某诉至法院,一、二审法院依法判决罗某在法定期限内搬离刘某房屋,罗某拒履行。刘某申请强制执行。
2013年12月17日,主办法官收到案件后,并没有立即发执行通知书,而是先找审判阶段的主办法官了解案情,再找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罗某租用刘某房屋一楼,前面做生意,后面作为煮饭休息用,刘某为泄气在罗某租用的一楼后门堆积垃圾。为此,罗某拒谈案件的执行,一幅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架式。12月19日,执行法官带上工具到现场主动清理垃圾。“刘某堆的垃圾,怎么好意思让你们来清理呢。”一直见了法官就火冒三丈的罗某看到执行法官的行为冷静了不少。“劳动劳动没关系,为的是让你们和气生财。垃圾清理了,我们什么时候把和刘某的关系也清理清理,刚才我也看了下,我们几个可以帮你搬的。”简单的一席话让罗某有些不好意思,表示愿意搬离。这起纠纷如果强制执行,只能暂时平息问题,只有调解才能化解纠纷。回到法院,执行法官马上找刘某,耐心地摆事实,讲法规,使其认识到这样堆垃圾堵门不仅激化矛盾无助于问题解决,而且还会触犯法律,受到处罚。经过疏导,刘某表态:只要罗某主动搬走,就放弃追索罗某支付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要求。2013年12月20日,罗某请来搬家公司主动搬离了刘某的房屋。
东兴市人民法院:李淑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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