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9日,叶某在广西东兴市某超市购买了1286元的燕窝商品,发现商品的外包装上没有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和食品营养标签及燕窝的含量,还有一款燕窝商品的生产日期为2003年8月15日,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商场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东兴市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并当庭调解了这起案件,超市同意赔偿叶某各项损失共计5500元。
在生活中,像叶某那样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权的并不多,市民真正遇到问题食品时,更多的是选择沉默。消费者的权益是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购买食品时首先应注意看清外包装上的生产日期及是否有生产许可证编号,若出现问题应积极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而不是姑息纵容不良商家出售不合格产品。
作者:李金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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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东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