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落叶归根,衣锦还乡。云南籍男子李某却因没车费回家产生抢劫的念头,抢劫出租车司机邓某,被法院认定构成抢劫罪。2014年5月30日,东兴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4年1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因没车费回云南老家遂产生抢劫出租车司机的念头。次日凌晨2时许,李某带着事先准备好的作案工具乘坐被害人邓某驾驶的比亚迪小车到防城港市港口区旧车站,因邓某在港口区认识太多人而找不到作案时机,李某便要求邓某驾车返回东兴市。当来到东兴市天鹅湖小区门口的道路旁时,被告人李某用事先准备好的锁头砸伤邓某的右眼角,并用水果刀威胁邓某抢得约50元。后经邓某劝说,李某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要求邓某送其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主动要求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其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遂做出上述判决。
东兴市人民法院 吴祖环 朱晓祯
联系电话:18977015655
邮箱:49534506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