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市一男子蔡某因在娱乐城包厢喝酒玩耍时与曹某发生争执,被其扇了几个耳光,为了报复,蔡某伙同两个“哥们”用自制“猎枪”将曹某重伤。2014年11月3日,东兴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
2013年9月20日晚,被告人蔡某和朋友在东兴市某俱乐部包厢喝酒玩耍时与被害人曹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蔡某被曹某打了几个耳光,蔡某被打后不服气产生报复念头。2013年9月22日,被告人蔡某伙同“阿德”、“福仔”欲对被害人曹某进行报复,“阿德”驾驶一辆无牌丰田轿车搭乘蔡某、“福仔”在东兴市内寻找被害人曹某。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蔡某一伙在东兴市东盟大道某娱乐城停车场处发现被害人曹某,蔡某持一支自制猎枪下车朝被害人曹某开了一枪,致使被害人曹某腹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曹某所受损伤为重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蔡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曹某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蔡某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东兴市人民法院 吴祖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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