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偿还高利贷,东兴一男子与其儿子召集社会闲散人员,冒充“民警”以“抓传销”为由跟踪、绑架、抢劫外地号牌车主,连续作案两起获利近14万元。12月12日,东兴市人民法院一审以绑架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15万元。并对其同伙分别处以有期徒刑七至十二年,并处罚金的刑罚。
2013年5月初,黄某因借高利贷无力偿还,便萌生了快速“致富”念头,先是拉拢其儿子入伙,其后让其儿子纠集了另两名男子,并事先准备了手枪、警棍、手铐等物,租车跟踪外省号牌车辆物色目标,策划绑架行动。
5月12日中午,黄某等人驾车截停余某的车辆,以“警察办案”为由将“涉嫌搞传销”的余某强行绑走,并通过电话向余某妻子索要赎金。
当晚7时许,黄某等人在索要赎金无果的情况下,押着余某上门“要钱”。拿到赎金后,黄某还持枪抢走了余某家人的现金首饰等物,并将余某的价值10万余元的越野车开走。
两天后,尝到“甜头”的黄某又试图故伎重演,纠集马仔在东兴市东盟大道路段欲将停车在此的刘某绑走,后遭到刘某的反抗及周围群众的阻止。扭打过程中,黄某被巡逻到此的交警控制。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等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此外,黄某还以暴力、胁迫方法入户、持枪劫取他人财物,已构成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遂按黄某等人的犯罪情节、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东兴市人民法院 龙剑 18677033762
广西东兴市北仑大道5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