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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市人民法院党组民主生活会制度
  发布时间:2015-01-13 17:07:20 打印 字号: | |
  一、党组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随时召开。党组民主生活一般由党组书记主持召开,并由专人负责记录。

二、每次民主生活会要根据上级党委要求和党组成员思想、工作等方面的情况,解决实际问题。要注重解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党组班子和成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党的纪律,廉洁奉公及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三、会前要认真做好下述准备工作:一是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并将经过整理的意见与每位党组成员见面,二是要根据上级党委要求和群众意见,针对班子存在的主要问题,确定生活会议题。

三是召开会议要提前三天就生活会的议题、要求向党组成员发出书面通知,党组成员要认真准备发言提纲。

四、党组成员在生活会上要畅所欲言,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达到交流思想、统一认识、总结经验、解决问题的目的。

五、因事、病不能参加民主生活会的党组成员,要依据民主生活会议题,写出文字材料,在党组成员中传阅并附在民主生活会记录之后。

六、民主生活会的召开时间和议题要在三天前向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及省院纪检组、政治部报告,民主生活会后应及时向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及省院纪检组、政治部报送会议情况报告和会议记录。

七、对民主生活会议定的问题,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以解决,党组负责同志应及时督促、检查整改情况,以巩固民主生活会成果。

八、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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