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30日,东兴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不履行离婚协议而引发的财产纠纷案件,因前夫黄某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朱某和儿子黄某某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要求朱某履行协议。
2013年6月底,朱某和黄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将位于东兴镇某小区的一套商品房中属于黄某的部分归成年的婚生子黄某某所有,属于朱某的部分仍归属朱某,而按揭贷款则由黄某一人承担。协议签订后,黄某拒绝履行协议内容,拒不办理房子过户手续,朱某和儿子黄某某一怒之下共同将其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朱某和被告黄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朱某请求被告将房屋过户到其名下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令被告黄某在合理期限内把房屋过户到原告朱某、黄某某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