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1982年,王某所在的村组落实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王某一家获得了水田、旱田以及坡地等若干亩的承包经营权。1995年王某出嫁到邻村,并于2004年迁出户口。在原合同期满后,王某所在的户口在2003年又与村组签订了《农业承包补充合同书》,水(旱)田、坡地再延长承包期三十年。近年来,随着村道开挖及政府征地补偿,听闻有可能征收娘家山岭土地,于是王某要求按1982年的家庭人口数平均分割山岭土地,遭到娘家人的拒绝,从而引发纠纷。
(二)裁判结果
东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王某已于多年前出嫁,户口已经迁出原所在村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条款规定,王某已不属娘家所在的村组成员和原家庭承包户,无权承包该组的集体土地,依法应予驳回。2015年10月29日,东兴法院裁定驳回王某的起诉。
(三)典型意义
现在农民法律意识普遍增强,有很多出嫁的女儿回娘家要求分割原本自家承包的土地,这是法治社会进步的体现。但根据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在丈夫家有分配土地承包的情况下,出嫁女实际上在丈夫家的承包土地上是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对娘家的承包土地就不再享有获得分配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