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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秋燕、何深桂、何深桦诉被告江颖抚养费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5-11-18 15:04:57 打印 字号: | |

(一)基本案情

何德源与被告江颖于20111214日登记结婚。20096-20128月,被告江颖先后生育长女何秋燕,次女何深桂,儿子何深桦。20131010日,被告江颖离家出走,三个孩子由何德源抚养,被告江颖离家期间未支付抚养费。被告江颖辩称,其没有工作,没有经济来源,无力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二)裁判结果

东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何秋燕、何深桂、何深桦都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被告江颖作为原告的母亲,负有抚养孩子的法定义务,江颖不愿与原告共同生活,应当承担相应的抚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201572日,东兴市人民法院作出以下判决:被告江颖每月支付原告何秋燕、何深桂、何深桦抚养费各500元至原告年满18周岁止。

(三)典型意义

 

母离婚只是婚姻关系的结束,子女的抚养不因婚姻的结束受到影响。抚养孩子是父母双方应承担的义务,抚养费是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应尽抚养义务的体现,双方应和平协商好相关事宜,不能因离婚而损害孩子的利益。案中三个小孩的父母何德源、江颖分别是1989年、1988年出生的,作为年轻的一代都没有足够的能力照顾三个小孩,但是抚养子女是每一个父母不可推卸的责任,不能因自己的经济能力问题而拒绝抚养。

责任编辑:东兴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