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钟文胜、唐秋玲系夫妻,二人以经商为由向原告黄生财借款人民币100万元,期限6个月,自2013年3月19日至9月18日,月利息5万元。现借款期限届满,被告钟文胜、唐秋玲未偿还上述借款及利息,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人偿还贷款及利息。
(二)裁判结果
东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钟文胜、唐秋玲立据借到原告黄生财100万元,双方构成民间借贷关系,借贷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并于2015年6月15日公开判决:被告钟文胜、唐秋玲共同偿还原告黄生财借款100万元并支付利息。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原告黄生财请求按借贷双方约定的每月5万元计付的利息已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因民间高利息借贷而引起借款纠纷的典型案例。实践中,出借人往往以高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利息向借款方借款,从中赚取更多的利息。一些群众对于法律认识不够,以近似高利贷的方式放贷收息,但却不了解其中的法律规定,往往使自己陷入更多的官司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