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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奕康诉防城港市山中石材有限公司叶顺提民间借贷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5-11-18 15:10:37 打印 字号: | |

(一)基本案情

叶顺提系防城港市山中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中石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4411日,叶顺提、山中石材公司作为共同借款人与罗奕康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山中石材公司以其位于防城区滩营乡三麦村一队的采矿权作为抵押向罗奕康借款300万元,抵押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坏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借款期限从2014411日至2014611日,采取按月付息、到期还本的方式,月利率为1.8%,交付方式为将借款汇入山中石材公司名下账户;借款人逾期未足额偿还借款本金的,则借款人应从应还款日到实际还款日止,按日向出借人支付未偿还本金0.3%的违约责任。签订合同当日,罗奕康依约将300万元借款汇入山中石材公司的广西北部湾银行防城港支行的账户中;其后,在落款日期为2014411日的收据中盖章、签字确认已收到原告借款本金300万元的事实。另查明,本案的采矿权抵押没有经过有权机关的审查批准及发证机关的备案;叶顺提、山中石材公司共计支付罗奕康四个月的利息,即从2014411日至2014811日。

(二)裁判结果

东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罗奕康与山中石材公司、叶顺提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山中石材公司、叶顺提应依法偿还罗奕康借款本金300万元。关于山中石材公司、叶顺提辩称只是帮忙案外人肖国汉、陈增峰、李腊春借款,不是本案借款的实际使用人且罗奕康也清楚事情真相,但其对上述主张不能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山中石材公司、叶顺提在庭审中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被告叶顺提与案外人肖国汉、陈增峰、李腊春之间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依照相关民事法律的规定,于201585日进行宣判,判决山中石材公司、叶顺提共同偿还原告罗奕康借款300万元并支付利息。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由借贷引发的纠纷。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 叶顺提与案外人肖国汉、陈增峰、李腊春之间的借贷关系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叶顺提不能以其与案外人所订立的借条对抗本案的法律关系,只能另案主张权利。在很多借贷案件中,债务人或是债务担保人往往以不是借款实际使用人,只帮他人借款或是担保等理由来抗辩,并缺乏证据证明,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只能根据现有的证据,审理对应的法律关系,确定对应的法律事实。所以,出面帮助他人借款或是提供担保,存在着巨大的风险,要慎重而为。

责任编辑:东兴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