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1年底,被告人阮氏然以投资合股做边贸生意为幌子,以每投资10万元每个月可以得到4000元左右的“分红”为利诱,骗取被害人不断增加投资额。期间,阮氏然骗取许仁英等人共计175万元。阮氏然将骗取的钱部分用于生活开销,部分用于“分红”给被害人以掩饰其虚构的骗局。2013年6月起,阮氏然没有支付“分红”给被害人并逃回越南。另查明,从2011年至2013年6月,被告人阮氏然共支付“分红”429200元。案发前,被告人阮氏然偿还被害人52万元。
(二)裁判结果
东兴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阮氏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阮氏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等有关规定,于2015年9月6日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阮氏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附加驱逐出境;责令被告人阮氏然返还被害人许仁英等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00800元。宣判后,被告人阮氏然服从判决。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跨国经济诈骗的典型案例。本案被告人系越南籍妇女,身份特殊,但其身份并不影响我国司法机关对该类案件的定罪量刑。其在中国利用虚假身份与一名中国籍男子结婚,假借到越南投资做生意为幌子,诈骗其丈夫的亲友巨款。被告人被判处重刑,彰显了我国司法机关严厉打击跨国犯罪的决心。同时,在案发后,我国司法机关依照我国缔结和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为被告人提供了应有的司法援助,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彰显了我国的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