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1年10月29日,原告许向群与被告何成朝签订《铺面使用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承租位于东兴市金海商业步行街H9、H10铺面,租赁期间从2011年11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合同约定原告首次需支付被告前四个月租金共计人民币44 000元,同时还需缴纳11 000元的保证金,在原告交清使用期内的一切费用后,被告在五个工作日内免息退还保证金给原告。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定支付给被告租金和保证金。租赁期满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保证金,被告拒不返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11 000元。
(二)裁判、执行结果
东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原告的诉请,判决被告何成朝返还给原告许向群保证金11 000元。
原告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困于被执行人行踪不定,执行法院通过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法院果断将被执行人何成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活动。被执行人因无法乘坐飞机,于2015年6月8日主动与执行法院联系,并支付了案款。本案顺利执结。
(三)典型意义
本案得以顺利执结得益于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讲的“老赖名单”。通过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律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活动的限制,促使其履行义务。这些措施对于严惩规避执行的当事人起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