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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越南女子组织卖淫获刑五年

  发布时间:2015-11-30 08:51:33 打印 字号: | |

以休闲足浴为幌子,越南一女子在广西东兴市组织3名越南籍女子进行卖淫活动。2015年11月26日,东兴市人民法院以组织卖淫罪对越南女子潘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潘某伙同一名中国男子(另案处理),采取包吃包住、利润均分的方式组织武某、卢某、杨某等3名越南籍妇女在广西东兴市某休闲足浴店以休闲浴足为幌子进行卖淫活动。卖淫女每次卖淫收取嫖资人民币100元至150元不等。自被告人潘某管理远行休闲足浴店以来,共指挥、安排武某等人多次卖淫。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无视中国法律,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东兴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