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日,东兴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运送他人偷越国境案,被告人胡氏莲因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胡氏莲自称是越南国籍,无业游民,经常在东兴边境一带活动。2015年1月21日,一名越南男子(另案处理)找到胡氏莲,要求胡氏莲帮带人从中国偷渡到越南,每成功偷渡一人,就可以得到5000元的“人头费”,胡氏莲见有利可图就答应了。
10多天后,胡氏莲将此情况告知同案人钟家伟(另案处理)并让钟家伟负责接运。同年1月底,该名越南男子称有六七个人准备到东兴市偷渡过越南,要求胡氏莲派司机去接人,胡氏莲便将钟家伟的手机号码留给该名越南男子。2月2日凌晨5时,同案人黎海荣(另案处理)在同案人杨和越(另案处理)的介绍下,驾车前往广州市将7名新疆籍男子(另案处理)运送至港口区。钟家伟接到电话后,联系同案人林某(另案处理),按胡氏莲事先安排到防城港市港口区接人。2月3日,钟家伟与林某绕过东兴检查站将7名新疆籍男子接到东兴市东兴镇一处房屋,等候胡氏莲安排偷渡到越南。当日14时,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该处抓获胡氏莲、钟家伟以及7名新疆籍男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我国的国(边)境管理制度,非法运送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已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被告人胡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