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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供越南女“卖淫”  老鸨领刑受罚

  发布时间:2015-12-02 15:45:15 打印 字号: | |

 为了赚钱,东兴市一女子竟当起了“老鸨”,租用楼房专供一批越南籍女子从事卖淫活动。2015年12月1日,东兴市人民法院一审以容留卖淫罪判处被告人刘某兰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5年4月初,被告人刘某兰租用东兴市东兴镇某街一处房屋,提供给韦某、杨某、阮某、柯某、黎某等人进行卖淫活动,并从卖淫所得中抽取提成。同月28日23时许,东兴市边防派出所民警在该处抓获正在进行卖淫嫖娼的杨某等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兰破坏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遂作出以上判罚。

法官说法: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法律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东兴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