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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图两百元“好处费”  少年盗车获刑被罚八千元

  发布时间:2015-12-08 08:39:12 打印 字号: | |

 为了200元的“好处费”,少年张某铤而走险盗车,最终却付出了沉重的代价。2015年12月7日,东兴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家住广西东兴市东兴镇的17岁少年张某,是某理工学校的一名学生,平时在学校住宿,父母忙于生计没有更多时间照顾和教育张某,导致张某认识了一些社会上的闲杂人员,思想上受到干扰。2014年8月6日张某与朋友何某(另案处理)在东兴市开房休息,期间两人商量怎么挣点“外快”,最后由何某提议去偷车,而且盗车对象还是何某的一个老熟人,并承诺给张某好处费人民币200元。当天,两人一起驾驶何某的助力车到东兴市某工地,张某用何某事先配好的摩托车钥匙将被害人阿源的的摩托车盗走。事后,张某从何某处得到好处费人民币200元,该钱被张某用来加油和充值手机费。阿源丢失摩托车向公安局报案,侦查员根据其所提供的线索与市内的监控视频找到犯罪嫌疑人何某并将其抓获。民警让何某联系张某,后张某接到何某的电话,约其出来喝酒,在烧烤摊被三名便衣民警抓获。经鉴定,涉案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437.2元。

 鉴于被告人张某在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且有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东兴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