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东兴市一男子在行车过程中与他人发生争执,为报复竟伙同他人全城寻找该车主车辆,只为砸车泄愤。2015年12月9日,东兴市人民法院以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4年10月9日,被告人廖某驾驶摩托车行至东兴市民族路某饭店附近时,差点与被害人骆某驾驶的越野车相撞。廖某被骆某骂后将此事告知朋友“八仔”,两人商量去砸车。廖某准备一块石头后搭乘“八仔”驾驶的助力车在东兴市区寻找该车,在东兴市民族路发现该车后,廖冰用事先准备的石头砸碎该车的后挡风玻璃。经鉴定,越野车的后挡风玻璃价值人民币8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廖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