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6日,东兴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被告人李某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2014年,被告人李某花4000元人民币从一男子处购得一支猎枪及7发子弹,意图在闲暇时打鸟娱乐。2015年9月2日12时许,公安民警依法对其位于东兴市东兴镇住所进行搜查时,发现被告人李某在其住所三楼阁楼隔层藏匿1支枪支及2发枪弹。经鉴定,该枪是能够以火药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制式子弹的非制式枪支。被告人李某主动交待,其余的五发枪弹己用于打猎。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寿宁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自制猎枪1支及2发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遂依法做出上诉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