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年轻气盛易冲动,但这句话套在文中的两位大爷身上似乎也没有什么“违和感”。在东兴市,年过六旬的黄某和廖某相邻摆摊卖小吃,两人竟然为了一条小小通道大打出手。2015年12月17日,东兴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廖某赔偿原告黄某45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6月21日14时许,廖某为了方便摩托车通行便将摊位移近了黄某的摊位,黄某则认为两人的摊位过于靠近,行人没办法通过,就动手拉扯廖某,于是就出现两人相互推搡进而互殴的场景,最后“两败俱伤”。黄某在东兴医院住院治疗3天,共花去医疗费4227元。2015年7月21日,两人分别被东兴市公安局行政处罚500元,由于廖某拒绝赔偿黄某的损失,于是黄某将廖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因为侵害他人健康权造成损害的,侵害人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之规定,纠纷发生后,原告黄某缺乏冷静,先拉扯推搡被告廖某,继而与之互殴,其主观上亦存在一定过错,可依法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确定被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4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