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7日,东兴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阮某因犯盗窃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5年6月13日晚,被告人阮某窜至广西东兴市北投互市贸易区某栋一房屋内,盗走被害人于某一台惠普牌笔记本电脑、一只手表、一条皮带、一双球鞋。同月14日晚,阮某再次窜至北投另一栋房间内,盗走被害人卢某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人民币700元、港币200余元。6月20日凌晨,阮某窜至北投互市贸易区某寄卖行在翻找盗窃物品时,被赶回家的被害人发现,其遂逃至五楼卫生间内躲藏,被害人遂将阮文福反锁在5楼卫生间,当场抓获并报警。案发后,公安机关己将涉案的笔记本电脑己返还给了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阮文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己构成盗窃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