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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曾借款却要求他人还款  诉至法院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5-12-21 09:12:48 打印 字号: | |

亲笔签字写下借条,未收到借款却被要求还款,拒绝之后被诉至法院。2015年12月16日,经过开庭审理,东兴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7日,被告王某向原告李某出具借条,注明“王某今借到李某60万元,用于个人日常开支,借款期限2013年9月27日至2013年10月20日,支付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东兴支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系实践性合同,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为自借款人实际收到借款之日,借款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并不当然生效,生效时间是借款人实际收到借款之日。

    被告否认收到借款,并提供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作佐证,原告应承担进一步证明借款人收到借款的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而且原告拒绝到庭陈述案情,其代理人对交付借款事实的陈述前后不一致,法院认定原告主张已交付借款60万元的证据不足,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东兴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