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6日,郑某因犯盗窃罪被广西东兴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据悉,郑某在2001年8月也曾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直至2013年4月才刑满释放。
2013年出狱后,郑某一直无固定住所,2014年底经同乡介绍到广西东兴市打工,晚上无事时经常一个人在路面街道里瞎逛,看到东兴的饭店、宾馆很多,而且晚上路面人少,不易被发现,就萌生了重操旧业盗窃的念头。
2015年3月6日凌晨,被告人郑某到东兴市东兴镇某咖啡厅内,将980元人民币、一瓶红酒等款物盗走。
2015年3月18日凌晨,被告人郑某到东兴市东兴镇河某酒家内,将420元人民币及五包香烟、一瓶洋酒、两瓶白酒等款物盗走。经鉴定,涉案的三瓶酒价值共计人民币844元。
2015年3月24日凌晨,被告人郑某到东兴市东兴镇某饭店,将340元人民币及一瓶白酒、两瓶葡萄酒等款物盗走。
2015年3月27日,民警在东兴市东兴镇解放路某宾馆内将被告人郑某抓获。
经过开庭审理,东兴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郑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诉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