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5日,东兴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贩卖毒品案,被告人骆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骆某家住防城港市防城区,初中毕业后,骆某与一些社会上不良人员结交,思想上发生偏差,逐渐养成了玩乐和吸毒的恶习。由于家庭条件不好,自己又没有工作,父母给的零用钱不够自己吸毒的毒资,骆某便产生了贩卖自己买来的毒品,赚取差价以贩养吸。
2015年7月10日零时许,被告人骆某在东兴市东兴镇某大道一KTV旁边的建筑工地上将一包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以1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购毒者杨某,交易结束后被民警抓获,民警从杨某处缴获疑是毒品1小包,净重0.74克,经检验,从中检出氯胺酮。
法院认为,骆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氯胺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