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1日,东兴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在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协议,一对离婚夫妻最终好聚好散。
2010年6月21日,梁某与苏某在南宁市青秀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10月25日生育女儿小馨(化名)。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和无法共同生活,感情破裂。于2013年11月5日双方自愿离婚并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并到青秀区民政局进行了离婚登记。协议约定关于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其中约定了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房产一套的分割,双方约定在离婚后男方配合女方到房产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或者到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但在梁某与苏某离婚至今,苏某都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梁某遂于2015年11月11日将苏某起诉至东兴市人民法院。
在受理该案件后,东兴法院法官积极联系了原被告双方,了解案件的起因及事实,于2016年1月11日在江平法庭组织了原被告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直协议,苏某同意配合梁某到房产部门办理产权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