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海鲜买卖起纠纷  法官调解促和谐

  发布时间:2016-02-17 10:31:24 打印 字号: | |

“太感谢你们了,没想到还能要回这笔钱!”2016年2月17日,一起买卖纠纷的原告李某在电话中对东兴市人民法院中越商事纠纷特别巡回法庭的法官连声道谢。

原告李某家住四川,主要做海鲜生意。2015年10月初,他到东兴市北投海鲜市场“看货”,相中了被告林某的海鲜,就向林某订购了一批鱼,货值约为11.8万元,当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是在电话上沟通。之后,李某通过银行转账约10.8万元给林某,林某收到货款后就发货到成都给李某,但发货时李某方没有验货。等货到成都时,李某发现部分已坏掉,于是就把货运回东兴给林某并要求退货。林某说货运回来时没有用冻柜车致使部分损坏,要扣除部分损失,只愿意退回7.9万元左右的货款,李某也同意了,但林某一直都没有退款。李某多次催讨无果,他听朋友说在互市贸易区有一个中越商事纠纷特别法庭,可以处理此类纠纷,李某便怀着试一试的心情前往法庭寻求帮助。

在详细了解案情经过后,中越商事纠纷特别巡回法庭法官召集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刚开始,双方都各执一词,对各自责任争论不休。主办法官适时介入,引导双方围绕重点提出调解方案,也缓和了紧张的氛围。但在谈到退款数额和退款时间问题上,双方还是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主办法官耐心地做双方的思想工作,站在双方当事人的立场上分析利弊,提出了折衷方案。最后,双方都对调节结果非常满意。

责任编辑:东兴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