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自己的名义,代朋友租赁车辆,以为车辆的实际使用人非其本人,可以避免支付租金,不料两个月后却被该汽车租赁公司要求偿还高达2万元的车辆租赁费用。2016年2月29日,东兴市人民法院江平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车辆租赁合同买卖纠纷,被告冯某依照合同约定向某汽车租赁公司支付2万元租金。
2015年12月,被告冯某与港口市某汽车租赁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其为承租人,代其朋友租用了一辆汽车,冯某在租到车后随即转交给了朋友吴某用于搭载乘客。由于车辆并非冯某实际使用,事后冯某也不将此事放在心上。直到过了两个月后,冯某被该汽车租赁公司催还车辆并支付租金才记起此事。原是出于兄弟情谊代朋友租用车辆却成了被告,冯某对此非常不理解。
该案主办法官向冯某解释道,其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就已形成了租赁合同关系,不管车辆是否是其实际使用,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就应该按时支付租金。经过主办法官的释法说理,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冯某最终支付该汽车租赁公司2万元租金并交还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