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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加减乘除”法  演算和谐“最大值”

——东兴市法院推进刑事和解工作侧记
  发布时间:2016-04-01 17:12:26 打印 字号: | |

中国是一个文明古国,“和为贵”的文化已源远流长,在矛盾纠纷发生时,老百姓往往更倾向于通过调解来解决,对于一些已经“对簿公堂”的轻微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和解同样契合他们的心理。2016年1月,经过近一年的探索实践,东兴市人民法院出台了具有边境地区特色的《人民法院刑事和解实施方案》,在贯彻严宽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同时,通过做好刑事和解工作的“加减乘除法”,运算出了法律和情感道德的最佳结合坐标点。

加法:搭建沟通平台 诉讼增添“人情味”

“感谢法官给我这个悔过的机会,以后我一定好好做生意赚钱,再也不干违法的事情了。”2016年1月6日,东兴法院刑庭法官组织一起盗窃案的被告人何某与被害人苏某进行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

 2015年9月,何某酒后经过苏某停放在路边,未熄火的小轿车。何某看到车内没人且副驾驶座上有一个挎包,遂生贪念,将该装有1万元现金、两部手机的包盗走。

 受案后,东兴法院法官了解到,何某长期在东兴市做边贸生意,平日表现良好,案发后懊悔不已。法官在向何某送达法律文书时,告知其可申请刑事和解。根据何某的申请,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何某主动向苏某赔礼道歉,并当场退赔经济损失,最终获得了苏某的谅解,苏某表示希望法院轻判。1月21日,东兴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何某从轻处罚,以盗窃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在开展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工作过程中,东兴法院充分尊重双方的意愿,并以保护被害人利益为出发点,为双方搭建平等沟通对话的平台,消除双方对立状态,努力寻找和解的突破口和关键点,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刑事和解在维护法律权威前提下,融入更多的人文关怀,为诉讼注入了和谐因素。

减法:结案“换挡提速” 节约司法资源

根据东兴法院刑事和解实施方案,对于辖区内因民间纠纷引起,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案件,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被告人主观上有悔罪表现,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的,即可适用刑事和解制度。

“法官收到案件后,在3天之内对案件进行审查,对符合刑事和解的案件,逐案向当事人发放刑事和解权利告知书,当事人提出和解申请,主办法官可在开庭前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和解。”东兴法院副院长廖家胜介绍道。

据了解,通过刑事和解,双方当事人均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加上法官积极引导当事人将案件的民事赔偿部分纳入刑事和解,减少了法官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工作。对于和解协议中约定的赔偿义务,被害人都是当场一次性履行完毕,避免了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同时,由于被告人认罪伏法,有效降低了上诉率及抗诉率,减少了涉诉信访案件。

东兴法院刑庭预计,采用刑事和解诉讼程序的案件结案周期较2015年同期附带民事案件能平均缩短10天,对缓解基层法院办案压力有着积极意义。

乘法:法官×第三方 和解更“阳光”

   “大家已经是多年邻居了,远亲不如近邻,老林现在也很内疚,真心想向你们道歉。”2016年3月17日,在东兴市江平镇万尾村,该村村支书在法官的邀请下,一同来到一起故意伤害案的被害人家中开展调解工作。林某和吴某本是老邻居,在今年2月因琐事起了口角并发生肢体冲突,林某一时冲动,持板凳将吴某打至轻伤。

接到案件后,法官了解到,双方当事人关系一向融洽,事后双方都很后悔,具有刑事和解的基础。由于林某暂时无力全额支付医药费,一直未取得吴某的谅解。为更好地解开双方心结,法官特地邀请了在村中颇有民心的苏支书一同到吴某家中做其妻子的思想工作。最终,在法官与苏支书劝导下,吴某妻子与林某达成和解协议,林某向亲戚借钱,当场全额赔偿医药费,吴某妻子对林某行为表示谅解,希望法院轻判,双方握手言和。

为了实现刑事和解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大化,东兴法院积极邀请当事人所在社区、村屯的居委会主任、村支书,以及人民调解员、涉外刑事案件中外国人所在地的法律工作者等“第三方”人士共同参与调解工作,以更好地获取当事人的信任与配合,从而推动刑事和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除法:消除矛盾误解 重筑和谐关系

“赔偿款还清了,我心里的负罪感终于缓解一些了。”2015年9月,巫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在东兴市某路撞倒了黄某驾驶的无牌号摩拖车,随后驾车逃离现场,黄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6年1月,巫某被公诉机关以交通肇事罪起诉至东兴法院。

巫某事后非常愧疚,赔偿了黄某家属经济损失4万元,因经济拮据,仍有5万元未赔偿到位。在法官向双方当事人解释刑事和解制度后,双方同意进行和解。最终,巫某向亲戚朋友借到了5万元,当场履行赔偿义务,并真诚地向黄某家属致歉,获得了黄某家属的谅解。2016年3月1日,东兴法院根据相关法律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巫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东兴法院刑事和解制度柔和了诉讼的对立性,以和解的方式体现出合作性,被害人可以在接受加害人的道歉和赔偿中获取慰藉,挽回损失,加害人则可以通过道歉、赔偿等负责任的行为改过自新,重返社会,有助于消除双方当事人的矛盾与误解,从而修复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为构建和谐边境作出积极贡献。

责任编辑:东兴市法院